《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經農業農村部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生態環境部同意,8月27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適用于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辦法所稱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調查監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指導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合理布設縣、鄉、村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明確管理責任。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生產、經營,誰回收”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農藥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不得拒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不得隨意丟棄。農藥使用者在施用過程中,配藥時應當通過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裝物中的農藥,減少殘留農藥。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檢查員等農藥包裝廢棄物清洗審驗機制。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數量和去向信息。回收臺賬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農藥生產者應當改進農藥包裝,便于清洗和回收。國家鼓勵農藥生產者使用易資源化利用和易處置包裝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裝物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包裝物,逐步淘汰鋁箔包裝物。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
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應當加強相關設施設備、場所的管理和維護,對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妥善貯存,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
運輸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國家鼓勵和支持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資源化利用以外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填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置。資源化利用按照“風險可控、定點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需要確定資源化利用單位,并向社會公布。資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飲用具、兒童玩具等產品,防止危害人體健康。資源化利用單位不得倒賣農藥包裝廢棄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資源化利用單位利用處置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
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理費用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加大資金投入,給予補貼、優惠措施等,支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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